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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豪车内聚众吸毒,民警抓获3名“瘾君子”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1/01/18 16:14:04 发布 来源:定远公安 作者:定远公安 463 阅读 0 评论 3 点赞

人生在世

我们会遇到很多人

但并不是遇到的每一个人

都是真朋友

而有的朋友...

这样的朋友不能交哦!

近日,滁州市定远县的一名男子买完毒品后不忘邀约朋友一起吸食,最终三人均被警方抓获,这便是一个交友不慎的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初,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中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滁州凤阳籍男子陈某与有吸贩毒前科的刘某联系密切,有吸毒的可能。经调查,民警得知陈某在刘某处购买完毒品后,与刘某的朋友盛某三人在私家车内一同吸食毒品。

11月12日,据掌握的线索,民警判断刘某此时正在家中,遂着便装前往刘某家进行抓捕,并成功将刘某抓获。同日,在车内一同吸食毒品的盛某也被抓获归案。

随着刘某、盛某的落网,民警循线追踪在山东发现了陈某的踪迹。11月20日,嫌疑人陈某在山东被抓获归案。

经审讯,陈某如实交代,其通过朋友得知可以从刘某那买到毒品,便驾车前去购买。交易后刘某怂恿其朋友盛某一起在陈某的私家车内吸食,进而彼此间分享“感受”。检测结果显示,陈某、刘某、盛某三人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三人中,盛某、陈某均是第一次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陈某生意有成,被抓获后悔不当初,因为交友面较广,其中就有涉嫌吸贩毒人员,耳濡目染他就沾染上了毒瘾。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定远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吸毒人员盛某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友不慎真的太可怕了ಥ_ಥ

谨慎交友 远离毒品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定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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