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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针对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疑问。
网友在留言中提及,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其中规定对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网友指出,安徽原本产假就是“98天+60天”延长,那么想请问新规定中的延长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98天+60天=158天,还是说在安徽原来产假98天+60天延长(原来规定)+再额外60天=218天啊?
该网友还指出,新规定中说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享受30天的护理假,请问民营企业可以享受该项福利嘛?
对此,安徽省卫健委回应: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的奖励中,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是指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60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该假期适用安徽省内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
【来源:人民网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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