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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滁州发布调整通知!

转载 廖序新2021/12/10 14:29:06 发布 来源:定远县人民政府发布 作者:定远县人民政府发布 8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关于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职工医保各参保单位(人员),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安徽省皖人社字明电〔2021〕135号文件要求,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下限为3429.11元/月,上限为17925.42元/月。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滁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基数调整
1.2021年1月之前参保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适用此次基数调整办法,2021年1月至12月的差额部分,在2022年1月补缴,2022年2月份做到账和补划个人账户;2021年11月之前中止参保的,不再做基数调整。

2.2021年1月之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适用此次基数调整办法,从参保当月做基数调整补差额部分。
3.2021年新增的参保人员,适用此次基数调整办法,从参保当月做基数调整补差额部分。2021年12月之前离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不参与此次基数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1.医疗保险接续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适用此次基数调整办法。

2.2021年11月之前有中断补缴或者欠费补缴的,补2021年之前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补缴2021年当年的需要按照此次基数调整办法补足差额部分。
3.2021年当年参保或者接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次基数调整办法。

三、领取失业金的参保人员基数调整
1.享受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医保费由失业保险代缴的,按照此次基数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差额部分由失业金缴纳。

2.失业金领取结束人员转为灵活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数调整办法办理,再就业的按照用人单位的基数调整办法办理。

四、退休人员基数调整
2021年1月以后已经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参保人员不再适用此次基数调整。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需要补费的按照此次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五、其他情况
2021年12月执行新的基数标准。涉及补缴的,补缴计划纳入2022年1月,2022年2月份补划个人账户。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8日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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